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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单位开户登记
事项名称
住房公积金单位开户登记
发布时间
发布时间:2024-03-01 1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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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无;承诺期限:即办。

办理条件

1、单位依法设立;

2、单位尚未在本市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3、单位性质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办理时间

1.公积金中心办事大厅业务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7、8月14:00--17:00)

2.中心派驻西安市政务服务中心、自贸区、西咸新区等各政务大厅公积金窗口业务受理时间以各政务大厅工作时间为准。

3.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7、8月14:00—17:00)各缴存银行网点业务受理时间以各银行公告时间为准。

办理流程

单位提供要件材料--缴存银行受理--公积金中心审核--设立单位账户--打印业务回单

陕西省政务服务网(西安市):法人注册登录--部门服务--按部门分类--西安公积金中心--单位业务--单位开户登记--在线办理

办理依据

西安市辖区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以下统称单位)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单位开户登记。

办理机构(办理地点)

1、公积金缴存银行网点(缴存银行地址和联系方式可点击公积金中心网站“业务网点”查询)

2、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西安高新区综合服务大厅

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A座二楼A区52号、53号窗口

3、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西安经开区综合服务大厅

地址:西安市未央区明光路166号凯瑞大厦E座1层

4、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西安国际港务区综合服务大厅

地址:西安市国际港务区港务大道101号

5、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西安浐灞生态区工行浐灞商务中心支行

地址:西安市浐灞生态区东湖1号浐灞商务中心二期

6、西安市政务服务中心东厅(未央区凤城八路189号张家堡转盘东北角)

7、公积金中心办事大厅缴存银行柜台(西安市振兴路137号)

8、西咸新区各新城政务服务中心公积金专柜

9陕西省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zwfw.xa.gov.cn)

要件资料

1、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单位证照:(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原件;(3)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原件;(4)机关事业单位出具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原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原件,尚未发证的提交设立批文原件或复印件1份(加单位盖公章);

2、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

3、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4、《单位缴存登记(单位开户)申请表》1份(加盖单位公章);

注意事项

1、《单位缴存登记(单位开户)申请表》填报须知:(1)单位全称、法定代表人栏目,所填内容原则上应与单位证照记载的内容保持一致。单位证照登记有多个名称,无法满足网厅签约需求的单位,“单位全称”栏目,可选择填写多个名称之一,并与单位公章名称保持一致。(2)首次汇缴年月:应填写为单位申请开户时的当前月度或下一月度,不允许靠前或靠后填写。(3)在自贸区新设立的单位,暂未刻制单位公章的,《单位缴存登记(单位开户)申请表》可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章。(4)在自贸区新设立的单位,暂未开设银行存款账户的,《单位缴存登记(单位开户)申请表》付款银行账户信息栏目可填写为“无”。但必须在首次汇缴公积金之前,办理“单位缴款账户登记”业务及时添加单位付款银行账户信息,以免影响正常汇缴。

2、住房公积金业务由缴存单位经办人专管。单位经办人由缴存单位授权,经公积金中心登记后,持本人身份证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业务。单位经办人等缴存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3、住房公积金遵循属地化管理原则,单位可自主选择就近的“公积金中心管理机构”。其中:“综合业务部”特指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事大厅;西铁局管辖的新成立单位申请开户之前,请与“西铁分中心”联系。

4、单位开户登记只能在公积金系统记载一个与本单位名称一致的银行付款账户信息;需要登记本单位多个付款账户或“第三方单位”(上级单位或区县财政等)付款账户信息的,开户单位另需办理“单位缴款账户登记”业务。

5、由第三方(含上级单位或区县财政等)代付公积金的单位,《缴存登记申请表》“单位付款银行、账号及联行号”栏目无需填写,单位开户后另需办理“单位缴款账户登记”业务,在公积金中心登记第三方单位付款账户信息。

设定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第710号修订)。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十三条: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第十四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2、《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7年1月25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2020年11月修正)。

第十三条:单位和在职职工个人,应当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办理工商登记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具有执业资格的自由职业者,可以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四条:新设立的单位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3、《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规定:各地区2016年出台的阶段性适当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到期后,继续延长执行期至2020年4月30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高于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凡超过3倍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为5%,上限由各地区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确定,最高不得超过12%。缴存单位可在5%至当地规定的上限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联系方式

029-12329或029-8965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