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
法定期限:无;承诺期限:即办。
1、因拟上市、审计、融资、询证等情况,单位需要公积金中心开具缴存证明、缴存明细或签署询证意见的。
2、单位按月连续、足额缴存公积金,无欠缴行为的。
1、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7、8月14:00—17:00)各缴存银行网点业务受理时间以各银行公告时间为准。
2、中心办事大厅、管理部、西铁分中心业务受理时间: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7、8月14:00-17:00);
3、西咸分中心业务受理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
1、证明出具:单位提供要件材料--缴存银行办理--打印证明(缴存明细);
2、公积金询证:单位提供要件材料--公积金中心办事机构--签署询证意见 ;
3、公积金网厅:登录网厅--打印单位缴存证明
1、证明出具:公积金缴存银行网点或公积金网厅(缴存银行地址和联系方式可点击公积金中心网站“业务网点”查询)
2、询证公积金:单位开户登记所属的公积金中心办事机构(办理机构位置和联系方式可点击公积金中心网站“下设机构”查询)
1、单位介绍信或书面申请原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
2、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1、缴存银行网点可出具制式《单位缴存证明》、单位账户缴存明细;单位欠缴公积金三个月(含)以上的,需补齐欠缴的公积金方可申请,否则不予受理。
2、单位如因上市、审计等情况,需要询证公积金缴存情况的,请联系本单位开户登记所属的公积金中心办事机构予以协助解决。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第710号修订)。
第十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帐,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2、《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7年1月25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2020年11月修正)。
第十条: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十)与职工、单位和受委托银行定期对账;(十一)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明细账,向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029-12329或029-8965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