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正式开通网厅的缴存单位(采用零余额账户支付的财政拨款单位除外),需要添加、变更、撤销本单位协议缴款银行账户信息的。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7、8月14:00-17:00)
单位提交申请资料--公积金中心办事机构受理--办理业务
单位开户登记所属的公积金中心办事大厅、各分中心、管理部(办理机构位置和联系方式可点击公积金中心网站“下设机构”查询)
1.《单位网厅协议缴款银行账户信息(添加、变更、撤销)登记表》一式两份;
2.付款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开户申请书回单》复印件(加盖公章)一份;
3.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采用零余额账户支付的财政拨款单位不能选择网厅“协议缴款”方式进行缴款。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第710号修订)第十三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2.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设住房公积金综合服务平台的通知》(建金[2016]14号)规定:各地要在优化营业网点柜面服务的基础上,以推进互联网和移动终端服务为重点,丰富服务渠道,形成类型多样、互为补充的一体化服务体系,满足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的多元化、个性化服务需求。要全面梳理业务节点,准确把握渠道特点,根据不同业务需要配置相应的服务渠道。各地要结合本地区住房公积金资金规模、管理能力和用户特点等实际情况,在门户网站、网上业务大厅、自助终端、手机客户端、官方微信和微博等渠道中,选择建设部分或全部服务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