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时办结
住房公积金本息一次结清,同时注销个人账户。
公积金账户封存满半年以上
职工为非西安市户籍并与缴存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公积金账户封存满半年以上,职工本人可以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金额。
1.中心办事大厅及各管理部提取(转移)业务受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夏时制14:00——17:00)。
2.中心派驻西安市政务服务中心、西安高新区综合服务大厅D座(高新自贸区政务大厅)、西咸新区等各政务大厅公积金窗口提取(转移)业务受理时间以各政务大厅工作时间为准。
3.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7、8月14:00—17:00)各受委托银行网点公积金提取(转移)业务受理时间以各银行公告时间为准。
一窗式即时办理
西规〔2022〕006_公积金中心001《西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
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并能按规定提供合法、有效证明的职工,可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金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购房人(产权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提取;
(二)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主借款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
(三)职工及其配偶在西安市行政区域内无房产,租住西安市住房的,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
(四)符合西安市老旧小区改造相关规定,对拥有产权的自住住房实施加建电梯的,产权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提取;
(五)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患者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提取;
(六)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提取;
(七)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其成员中缴存职工可以提取;
(八)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或已正式办理退休手续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九)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缴存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十)出境定居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十一)连续失业两年以上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十二)职工在职去世,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领取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去世职工的住房公积金;
(十三)职工为非西安市户籍并与缴存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半年以上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提取: (一)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冻结的; (二)纳入违规提取不良行为记录且未解除的; (三)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当前存在逾期的。
第五条 属于第三条提取情形中第(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项的,住房公积金本息一次结清,同时注销个人账户。
第六条 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其成员中缴存职工每年办理一次提取;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住房公积金本息一次结清,同时注销个人账户。
第七条 非注销个人账户的提取,其账户内应保留不低于三个月缴存额。
第八条 购买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房、共有产权房)的,申请提取时限自购房合同签定之日起五年内;购买单位出售公房的,申请提取时限自交纳房款凭证开具之日起五年内;购买再交易住房(含法院拍卖住房)的,申请提取时限自房屋产权证登记之日起五年内。在以上期限内申请人只能办理一次提取,超过时限不予受理。
无个人住房贷款的,购房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累计提取总额不超过购房总价款。
有个人住房贷款的,购房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累计提取总额不超过合同规定的首付款金额。
第九条 购买西安市拆迁安置房的,申请提取时限自拆迁安置协议签定之日起五年内,申请人只能办理一次提取,超过时限不予受理。购房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累计提取总额不超过安置协议中规定的应补缴款项。
第十条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申请提取时限自相关费用发票开具之日起五年内,申请人只能办理一次提取,超过时限不予受理。产权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累计提取总额不超过建造、翻建、大修房屋实际支出。
第十一条 偿还西安公积金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主借款人及其配偶应申请办理“冲还贷签约”业务,实现逐月自动提取其个人账户住房公积金用于还贷,直至贷款结清为止。
第十二条 偿还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及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贷款的,主借款人及其配偶每一自然年度可办理一次提取,直至贷款结清为止。主借款人及其配偶每年提取额合计不超过最近一年还款本息和。
第十三条 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自租金缴纳证明开具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提取,每一自然年度可办理一次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提取额合计不超过当年实际房租支出
职工租住商品住房的,每一自然年度可办理一次提取。西安公积金中心按照西安市上年度人均租金水平设定提取限额。
第十四条 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每一自然年度可办理一次提取。患者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每年提取额合计不超过最近一年自付医疗费用。
第十五条 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同一事项只能办理一次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提取额合计不超过实际支出。
第十六条 西安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加建电梯的,自加建电梯项目取得住建、财政部门“关于下达西安市老旧住宅小区加建电梯试点项目财政补贴的通知”起五年内可申请办理一次提取,超过时限不予受理。产权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提取额合计不超过实际支出。
公积金提取业务委托银行网点(具体位置可点击中心网站“业务网点”查询)
1、提取人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
2、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件1份或本人书面声明(见表格下载)1份;
3、户籍信息证明(户口簿或集体户口卡)。
4、其他相关资料:他人代为办理提取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及提取人书面委托书(见表格下载)。
1.职工已经在异地缴存的,请按照异地转移接续流程办理转移手续。
2.个人公积金账户中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应与提供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一致,否则应当先办理个人公积金账户身份证件信息的变更手续。
3.提取人有两个及以上个人公积金账户时,应当先合并成一个账户后再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
4.处于“冻结”状态的个人公积金账户,应当先办理解冻手续,之后再办理提取手续。
5.职工申请销户提取前,应由缴存单位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
6.已办理“公积金冲还贷”签约的职工,应当先办理“公积金冲还贷”解约手续,之后再办理提取手续。
7.需持有中心委托的17家银行一类借记卡: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长安银行。
8.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特别说明是复印件的除外)。
9.西安公积金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不包含调查核实时间)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按照规定办理。
10.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提取:
(一)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冻结的;
(二)纳入违规提取不良行为记录且未解除的;
(三)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当前存在逾期的。
联系电话:029-12329或029-89650801(银行网点电话可点击中心网站“业务网点”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