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关于支持缴存人购买保障性住房的通知

各分中心、管理部,各受委托银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支持缴存人购买和租赁保障性住房,更好满足职工住房需求,根据《住房城乡建设建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支持缴存人购买和租赁保障性住房的通知》(建金〔2024〕58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保障性住房(包含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配售型保障住房),首付比例不低于15%。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信贷管理处。


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9月20日